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验收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是指通过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竟谈、询价等)采购的仪器设备、图书档案、家具材料、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劳务、技术服务、工程(新校区指挥部基建项目除外)等。非招标采购物资设备等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二、资产购置完成后,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合同条款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办理结算和交付使用。
三、服务类项目的验收,暂由使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
四、学校验收小组组成单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及招标专家库专家;验收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
五、验收程序
(一)固定资产验收实行两级验收制度,即使用单位初次验收和学校验收小组二次验收。
(二)新购固定资产到货后,使用单位要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对所购资产进行初次检查验收,配合供货商对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测试。
(三)初次验收合格的,使用单位需填写《初次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和资产清单及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初次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进行二次验收,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接到使用单位初次验收报告后,要及时组织学校验收小组进行二次验收。两级验收通过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物资设备登记及入账等相关手续。
六、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主要内容验收,具体包括:
(一)外观检查:内外包装是否有破损、碰撞创伤、雨水侵湿等情况,附件、配件的外表有无残损、碰伤等。
(二)数量验收:根据订购合同和装箱单,逐件清查核对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配件)的数量,并检查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是否与合同和装箱单一致等。
(三)质量验收: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检查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要求,并做好测试记录。
七、二次验收合格后,学校验收小组应认真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并经验收小组成员签字认可。使用单位凭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结算手续。
八、对验收不合格物资设备等项目,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与项目执行单位不一致的,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应按照合同约定责成供货商及时解决。
九、合同履行完毕,需退还供货商履约保证金的,由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合同履行情况报告,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