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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选|财政部国库司对政府采购相关问题的答复摘编(一)

2023-03-05 11:00:14      点击:()


1.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是否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问题:采购文件主要功能及技术指标要求(参数)共有▲号项 24项,非▲号项78项,合计 102项。评分标准写到: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5分。标注▲的关键性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其他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该项分为止。上述评分标准中,▲号项的分值为3分,24 个▲号项,合计分值为 72 分。非▲项的分值为 1 分,共 78 项,合计分值 78 分。根据上述分值计算,整体参数合计分值为150分。但采购文件中本项的总分才15分,102个评审因素量化指标,指标分值设置却是每个指标扣3分或者1分。是否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其中,必须满足的性能指标应当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其他需要考核的指标应当设置为评审因素。根据《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55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留言所述情形违反了上述规定。

留言编号:0423-3601530

2.可否以协会、社团等社会组织颁发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问题:国库司领导,您好。请问政府采购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时,是否可以用民政部依法注册登记的协会(非山寨社团、离岸社团等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答: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留言所述民政部依法注册的协会颁发奖项与货物服务质量一般不直接相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1527-3608903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问题:尊敬的财政部国库司领导!比如在虚拟仿真实训综合平台类似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评审因素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证书一般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6419-3607060

4.本地化的服务能力评审因素怎么设?

问题: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是否可以设置生产企业在上海有售后服务机构得几分?

答: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将本地化的服务能力作为评审因素,但不能将本地化机构设置作为评审因素。

2020-10-14

5.技术参数符合性指标是否可以再作为评审因素?

问题:咨询一下,1.政府采购过程中,作为技术符合性评审中的技术参数指标,是否可以进一步作为评分因素,设置成正偏离加分?(此种设置是否从属于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的情况)2.“设计相关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作为评审项是否合理?

答:1.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尽量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技术参数作为符合性审查的指标后,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设置正偏离加分。 2.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留言所述证书如果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则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若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则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2020-08-27

6.供应商是否参加现场踏勘可以强制要求吗?

问题:国库司领导您好:政府采购一些物业管理、装修及修缮项目,需求部门提出在开评标之前进行现场踏勘,部分项目确实有这个必要,请问现场踏勘:一是潜在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是否可以禁止其参加后续开评标活动;二是现场踏勘如果不能作为实质性废标条款的话,是否可以作为评分项。

答:1.不能以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为由禁止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2.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供应商是否参加现场踏勘与产品质量、服务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7810-3595595

7.不同子公司可否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问题:某国企集团百分百控股多家子公司,同时,这几家子公司参与了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各子公司法人均为不同人),是否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是否属于其他串通投标的情形?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参与投标的子公司间不存在相互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则不违反规定。

2020-10-14

8.多种产品的采购项目,是否一定要设置核心产品?

问题:1.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多项不同功能的网络安全产品,采购文件未确定核心产品是否构成违法违规? 2.采购人认为所有采购需求都不允许偏离,都是核心产品,是否可以不标注?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87)要求,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置核心产品。

2020-10-15

9.服务类要求提供拟投入人员学历证明及由投标人为其购买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是否违反政府采购?

问题:请问服务类项目招标文件《拟投入人员情况》所要求配备的人员(评分项),是否可以要求学历证明及投标人提供为其购买的截止开标前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要求提供学历证明及由投标人为其购买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是否违反政府采购?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承诺,并在履约时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人员配备要求即可,不宜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拟投入人员学历证明和截止开标前三个月社保证明。

2020-10-14

10.报名投标人不足3家的,如何顺延提供采购文件期限?

问题: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为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报名的供应商不足3家。请问:能否在发售期限届满后(即不是在发售期限内,例如在发售期限届满后3天后)发更正公告对发售期限进行延期?如果可以,如果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是否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如果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020-09-15

11.关于资格审查主体问题?

问题: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我想求教非招标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可否参照87号令交由采购人来审查。

答:对于留言所述问题,资格审查可以由采购人负责。

留言编号:3961-3607050

12.供应商能否通过磋商来补充承诺满足商务要求?

问题:竞争性磋商中某供应商的首次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技术服务条款中要求的实质性商务要求未做响应,评审专家认为其不能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评审,不能进入磋商程序。但采购人代表以磋商文件规定了“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应全部满足”为由,认为可要求该供应商通过磋商来补充承诺满足商务要求。请问这属于可以通过磋商补充响应的内容吗?该供应商能否通过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评审?

答:《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未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审查的时点进行规定。实际采购中,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时,满足磋商文件各项实质性要求即可务评

留言编号:1632-3608219

1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是否需要唱标?

问题:麻烦咨询一下,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两种采购方式的报价,首次报价不予公开唱读这个容易理解,最终报价是否需要公开唱出?如果不公开唱读,对响应供应商是否不公平? 如果最后报价公开需要唱出的话,是谈判磋商小组审核过之后再唱,还是递交之后就当面唱出?

答: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属于非招标方式,不存在唱标环节。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谈判和磋商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因此不可以公开唱标。最终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金额可通过成交结果公告获得。

2020-08-27

14.对年度内计划未能具体、明确,但工作中又需快速处理的零星项目如何采购?

问题: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我单位属于政府采购主体,每年都会有一些零星的法律服务(单独一次的费用很少),但并不知道数量,因为打官司或诉讼谁也不知道到底有没有,所以不可能有准确的预算。但是按往年的数量来看,是可能一年的所有的案件加起来,总的服务费可能超过当地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必须经过政府采购,先选择一家律师事务所?不能直接签订合同?可是每年的案件数量不定,从理论上来说,也有可能完全没有案件的,也有可能一年算下来比较多,我们也没法事先算到到需要多少经费呀。如果不经过政府采购,又害怕背上规避政府采购的责任。

答:对于法律服务等不能实现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应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可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固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留言编号:4560-3608000

上一条:摘选|财政部国库司对政府采购相关问题的答复摘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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